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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著名商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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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著名商标申报

一、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受理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均可自愿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在受理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

(二)、由被许可商标使用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不能提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书、商标所有人出具的授权被许可使用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证明文件的。

(三)、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

(四)、近3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五)、商标所指向商品的市场容量小、需求量不大、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各项经济指标偏低的;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经济规模标准的;

(六)、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生产活动对环境有污染、没有取得环境评估报告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或生产能力被要求淘汰的;

(七)、没有取得QS认证、ISO9000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中,乳品、肉类、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虽有上述认证,但没有取得HACCP认证的;

(八)、无法提供税务机关近3年纳税证明的。





二、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认定的商标,注册期应期满1年,并连续使用3年;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与实际使用的商标在文字、图形、排列组合上必须一致;

(三)、除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近3年企业年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

(四)、在全市同行业排名前5名。行业排名证明中的商品分类,应符合商标注册分类的有关规定,应清楚的表明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向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商品中所处的位置,以模糊语言表述排名情况的,不予采信。无相关行业协会的、则需提供其他可信证明材料(如纳税百强企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或市场调查等)。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时间:2009年5月1日-5月31日;2009年9月1日-9月30日(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

(二)、申请人将书式申请材料装订整齐交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商广科应征询企业所属辖区工商所的意见。

(三)、各区(市)县局广科须于受理期限结束1周内通过金信系统向各市工商局提交电子申报。
(四)、未予认定的商标、其书面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取回,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五)、因为有新商标法出台,关于省市著名商标以当年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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