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图形徽记商标需谨慎
近日,第22320205号“图形”商标(见图一)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经查,该商标申请人广东合一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制冷剂”等商品上。那么,这种图样标志为什么不能注册,类似图样申请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分别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就此案分析,《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有相对应的详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容易产生误认:
(一)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六)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广东合一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2320205号“图形”商标图样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见图二)标志近似,是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因此,审查员以“该图形与中国民
用航空局标志近似,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绝对理由驳回适当。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为了提升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接受程度,或许会采用一些不适当的手段,如摹仿公众较为熟悉的知名商标,也就是俗称的“傍名牌”,或者想借助国家公信力,申请一些与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标识图样、文字近似的商标,使自家的商品或服务为公众所接受,提升受众范围。申请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此,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时应当注意,除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近似的全称、简称、缩写等无法获准注册外,也不要使用与我国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图样,包括其徽章、旗帜等(见上图图例)进行商标申请,这不仅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更有可能涉及严重不良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申请成功的。 |